為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23號)相關要求,保障全國范圍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2016年第8號公告,結合我省實際,對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進行明確。本期我們摘引發票方面的規定,作重點解讀。
一、“營改增”后,納稅人還可以到地稅機關領取發票嗎?
答:從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即日起,試點納稅人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
二、“營改增”前納稅人已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營改增后還可以使用嗎?
答:試點納稅人在4月30日以前已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通用類發票,即《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及《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電子)》,過渡期從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二)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過渡期從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三、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發生“營改增”應稅行為并已開具地稅發票,在2016年5月1日后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如何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營改增后,納稅人遺失發票應向國稅機關還是地稅機關辦理掛失手續?
答:(一)納稅人遺失實行過渡期管理的發票,應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并辦理掛失手續;(二)納稅人遺失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機打發票(電子)》,應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辦理掛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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